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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报告

社会秩序民众满意,社会公平评价最低
——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现状评价

发布日期:2014-1-8


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2013年12月进行“全国城镇居民现状评价”民调。本调查在全国(港澳台除外,下同)范围,随机抽取3000位城镇受访者进行电话访问。本报告描述受访居民对社会状况方面的评价,具体包括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道德和社会诚信等四项评价事项。具体抽样和调查说明详见文后“调查与分析方法”。


一、近六成居民满意社会秩序。

在社会状况的四项评价事项中,受访者对“社会秩序”最为满意,评价“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合计比例达59%,且与2012年相比还上升了4个百分点;而表示“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比例仅为13%(见图1)。



二、社会道德与社会诚信居民多满意,但大城市居民评价显低 。

受访者对“社会道德”的满意度为46%,较上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社会诚信”的满意度为43%,两年来相差无几;两个评价事项的不满意度均较低,两年来保持在20%以下(见表1)。


从不同城市来看,大城市居民对“社会道德”和“社会诚信”的满意度相对显低,分别为39%及33%,而其他类型城市居民满意度均在40%以上。


三、社会公平居民评价最低,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更显不满。

在各评价事项中,受访者对“社会公平”的满意度最低,为37%。而不满意度为27%(见图2),连续两年居所有事项之首。



从不同收入人群来看,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更为不满,不满意度达40%和36%,满意度仅25%左右;截然相反的是,高收入者满意度高达78%。此外,散工、临时工、钟点工及失业等非稳定就业者不满亦较突出,不满意度为36%,相反稳定就业者满意度为38%(见表2)。




调查与分析方法:

本报告数据源自本中心2013年12月份进行的“全国城镇居民现状评价”调查。本次民调覆盖全国(港澳台除外)23个省和4个直辖市,因语言原因调查未包含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及此未纳入调查总体的城镇人口约2680万人。调查抽样框共有693个城市和县城,包括全部直辖市和省会市、地级市城区,以及随机抽样各省20%的县级市城区或县城。

调查以本中心独立创建的“全国城镇居民电话访问调查源码库”生成抽样框,并按各省的城镇人口以及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县的三级人口比例分配样本额度,然后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家庭电话,并采用“最近生日法”,邀请被抽中家庭中生日最靠近访问当天且年龄在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接受电话访问。

调查的总样本为3000位不同性别、年龄、职业、地区、受教育程度的城镇居民,其中性别、年龄特征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对比基本一致,符合全国城镇人口基本特征。在95%的抽样置信度下,最大抽样绝对误差不超过1.8%。

报告中分析了不同城市类型、收入和就业稳定性人群的态度特点。其中城市类型,根据规模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地级市、县城三类。不同收入人群划分方法如下:调查中设置了1、2、3……10个分值,代表当地收入水平从低到高的10个数量等级,由受访者根据自己的感受,对个人收入进行分值选择,从而确定受访人群的收入层级划分。为了便于研究及减少统计误差,将10个分值按2分一组进行合并,得出受访者5组收入分层。其中,“低收入者”为选择“1分”、“2分”的受访者;“中低收入者”为“3分”、“4分”的;“中等收入者”为“5分”、“6分”的;“中高收入者”为“7分”、“8分”的,“高收入者”为“9分”、“10分”的。按照受访者就业稳定性分为稳定就业者与非稳定就业者,稳定就业者是指单位、企业或他人聘用、合同雇员人员、自己经营生意或事业人员;非稳定就业者是指无合同的散工、临时工、钟点工及失业人员。

调查由受访者对事项进行“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的评价选择,并以满意度、不满意度进行评价特性分析。满意度为选择“满意”与“比较满意”的受访者比例之和;不满意度为选择“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受访者比例之和。

除了抽样误差之外,访问用语及实际操作均可能对民调结果产生影响,如加大误差或引起偏见。

具体抽样方法请参见本中心网站上“我们的方法”;完整数据请点击链接http://www.c-por.org/index.php?c=news&a=shujudetail&id=2348&pid=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