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报告
社会生活民调
1995年广州市市民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民意调查报告
一、超过七成被访者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调查数据表明,近五成市民知道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另外39.6%表示不知道,表示不关心的人占10.9%。对于我国于94年1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表示知道者占48.8%,不知道的比例为41.4%。有15%的人认为《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很有用,另外61.8%的人认为会有一定作用,认为没多大用处的比例是11.6%,其他11.6%的人对此表示不关心或不了解。
二、消费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全面的认知
对于《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民最缺乏认知的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只有32.2%的人认为这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一。认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一的人的比例也只有49.5%。能够正确认知其它七项合法权益的被访者比例均在五成以上,其中知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的人占61.5%;知道“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人占66.7%;知道“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人占69.2%;知道“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比例是69.1%;知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比例为77%;知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比例为55.3%;知道“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的人占52.7%。
三、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和接受服务时最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不能清楚了解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58.1%的被访者遇到过这种情况,47.5%的人表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了解”,43.6%的人表示“不能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37.1%的人曾经“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赔偿”,26.9%的人曾经“被迫接受不公平交易”,18.6%的人有时“不能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17.2%的人在消费时曾经“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人身财产曾经受到损害的比例为13.1%。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人们的态度和反应不一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47.8%的人反映是“很气愤又没办法”,33%的人会找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13.2%的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会去反映和投诉的人中,72.2%的人会找消委会,46.4%的人会找新闻单位,35%的人会找工商局,15.8%的会找单位领导,15.8%的人会找派出所或法院。上述单位中,51.1%的人认为最能帮助消费者的是消委会,20.6%的人认为是新闻单位,16.3%的人认为是工商局。
当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之后,55.4%没有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投诉,22.5%的向消委会投诉过,10.1%的人向新闻单位投诉过,10%的人向工商局投诉过。对于投诉后的解决结果,10.9%的人表示满意,25.2%的人表示不满意,另外63.9%的人表示投诉没有得到回音。
五、市民对广州市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对广州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52.4%的人认为有一定成效,认为没成效的人占18.9%,另外28.8%的人则对此表示不了解。
78.5%的被访者认为今后“应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深惩罚力度”,66.5%的人认为“应健全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法规”,42.8%的人认为应规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市场行为。
六、综述
综合调查结果和市民意见,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为今后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证。鉴于目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一部分消费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缺乏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有部分人甚至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仅仅依靠有关部门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广泛宣传,让消费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有全面正确的了解,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参与保护工作,实现“被保”与“自保”相结合,只有这样的保护工作才能称之为是富有成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