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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报告

1995年广州市市民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民意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1995-6-30   
 
       为了了解广州市民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和广州市消委会于四月底共同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出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82份,问卷有效率达97.8%。

        一、超过七成被访者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调查数据表明,近五成市民知道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另外39.6%表示不知道,表示不关心的人占10.9%。对于我国于94年1月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表示知道者占48.8%,不知道的比例为41.4%。有15%的人认为《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很有用,另外61.8%的人认为会有一定作用,认为没多大用处的比例是11.6%,其他11.6%的人对此表示不关心或不了解。

      

      二、消费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全面的认知

       对于《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民最缺乏认知的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只有32.2%的人认为这也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一。认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一的人的比例也只有49.5%。能够正确认知其它七项合法权益的被访者比例均在五成以上,其中知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的人占61.5%;知道“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人占66.7%;知道“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人占69.2%;知道“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比例是69.1%;知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比例为77%;知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比例为55.3%;知道“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的人占52.7%。

 

       三、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和接受服务时最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不能清楚了解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58.1%的被访者遇到过这种情况,47.5%的人表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了解”,43.6%的人表示“不能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37.1%的人曾经“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赔偿”,26.9%的人曾经“被迫接受不公平交易”,18.6%的人有时“不能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17.2%的人在消费时曾经“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人身财产曾经受到损害的比例为13.1%。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人们的态度和反应不一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47.8%的人反映是“很气愤又没办法”,33%的人会找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13.2%的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会去反映和投诉的人中,72.2%的人会找消委会,46.4%的人会找新闻单位,35%的人会找工商局,15.8%的会找单位领导,15.8%的人会找派出所或法院。上述单位中,51.1%的人认为最能帮助消费者的是消委会,20.6%的人认为是新闻单位,16.3%的人认为是工商局。

       当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之后,55.4%没有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投诉,22.5%的向消委会投诉过,10.1%的人向新闻单位投诉过,10%的人向工商局投诉过。对于投诉后的解决结果,10.9%的人表示满意,25.2%的人表示不满意,另外63.9%的人表示投诉没有得到回音。

 

       五、市民对广州市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对广州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52.4%的人认为有一定成效,认为没成效的人占18.9%,另外28.8%的人则对此表示不了解。

       78.5%的被访者认为今后“应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深惩罚力度”,66.5%的人认为“应健全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法规”,42.8%的人认为应规范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市场行为。

 

       六、综述    

       综合调查结果和市民意见,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为今后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证。鉴于目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一部分消费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缺乏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有部分人甚至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仅仅依靠有关部门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广泛宣传,让消费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有全面正确的了解,发动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参与保护工作,实现“被保”与“自保”相结合,只有这样的保护工作才能称之为是富有成效的。